事情搞到上警局似乎都不太好。

寫於2005.7.13記得第一次是工作的地方股東之間暗鬥,大老闆因為是外籍人士且領有演員證依法不得私下開店做生意,於是被告發遣送出去,當時我的角色是:證人,被請進中山分局做筆錄;第二次是小弟半夜裡喝醉到女友家樓下叫囂,我和娘屢勸未果只好請警察把他押進警局,這下可慘了,因為小弟是職業軍人。後來小弟和母親的關係一直處於緊繃的狀態,直到最近他的寶貝兒子出世,稍些平緩。

印象最深的應該是在英國服裝代理商那場官司了。 也是股東失和,應該說是情侶反目。甜蜜期的不分彼此,在愛意消逝後演變成:該我的還給我!夾在中間的我場面難堪,兩邊都是朋友,雖然我以一個陳述事實的員工出庭當證人,心裡還是很不好受。

今晚,我又去了警局,因為室友前陣子夜歸遭機車搶奪後續接到疑似恐嚇勒索的電話,我知道警察目前在辦大案子〈想吃案的警員當時是這麼回答的〉,還是勸她去備案,以防萬一。

說真的,沒事,誰想去那種地方啊!



【後記】
1.小弟已於2009年八月底又添了一個兒子,此文中的小傢伙也開始上幼稚園了。
2.前室友已於2009年中嫁給加拿大人,在家相夫教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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